“電商捧哏”亂象應有法律解
2023-11-16 10:33:16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秦鵬博
電商直播歷經近十年發展,從大眾津津樂道的新事物,變成了耳聞能詳的網絡購物方式?!半p11”期間,直播間內更是明星助陣、“中控”吶喊,單場GMV(商品交易總額)破億元的直播數據已經不是新鮮事。
經??粗辈サ娜税l現,行業發展在走向縱深的同時,也有一些商家動起了小心思?!半娚膛踹纭薄奥殬I彈幕人”等成為除主播之外的商家標配。
“電商捧哏”營造直播間“人流涌動”“低價搶購”的氛圍,搭幫吆喝賣貨。不過,一些“電商捧哏”的極限“逼單”做法,可能已經游走在法律的邊緣。
“電商捧哏”們在給主播搭腔的同時,還要操作七八臺手機,在主播說扣“1”,問“還有多少人沒搶到”之類的問題時,為了給觀眾制造一種很多人在搶、“手慢即無”的緊張感,“捧哏”們就在評論區瘋狂刷彈幕,而喊給屏幕前觀眾的數字,往往會摻上一點水分,這就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侵犯。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了消費者知情權,即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因此,“電商捧哏”營造的不真實的“瘋搶”氛圍很容易誤導消費者,消費者在極限“逼單”之下,作出不理性的購買選擇,結果就是被誤導的消費者拿到商品之后,要么忍氣吞聲、自認倒霉,要么就是退貨。
此外,在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的《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中,詳細區分了直播營銷平臺、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營銷人員?!半娚膛踹纭眰円蚱湫袨榻槿霠I銷活動較多,對消費者購買行為影響較深,將“電商捧哏”納入助播人員范圍,同電商主播一起納入直播營銷人員管理比較適宜。
管理辦法規定了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均不得:發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欺騙、誤導用戶;營銷假冒偽劣、侵犯知識產權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虛構或者竄改交易、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等數據流量造假。
因此,在確定身份之后,“電商捧哏”在與電商主播們共同設計的直播間購物場景中,不能再游離于法律之外,要同帶貨主播承擔起相同的銷售者責任,對商品質量負責,在所售商品對消費者人身、財產權益產生侵害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通過對現有法律法規和專門性規范文件的梳理,不難發現,現有的規定詳細指導了網站平臺如何規制虛假數據、直播造假行為,但是對于直播間出現的亂象及直播平臺怠于規制的處罰力度很低,尤其罰款金額、標準不明確,如此下去,即使被平臺處罰,利用不法團伙刷單、控評的直播間仍然可以因不法行為而獲利。
因此,一方面,根治電商直播亂象新問題,要借鑒解決高空墜物、窨井蓋、網絡暴力等長期存在的社會難題的經驗,及時出臺高位階、制裁措施全面的專門性法律或司法解釋,這是解決電商直播亂象的有力措施。
另一方面,作為真正撒出真金白銀的消費者,進入直播間要擦亮眼睛,知曉捧哏們的法律身份和法律責任,理性對待捧哏們的極限逼單和套路話語,對于數據異常的直播間,要及時退出,莫讓水軍們遮蔽你的真實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