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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發票 也沒有費用明細

      部分高速路段“天價救援費”調查

      2023-11-16 10:25:30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很多司機在遭遇“高速路天價救援費”時反映,拿不到發票,看不到費用明細,問不出收費理由


      視覺中國供圖

      《法治周末》見習記者 王意天

      《法治周末》記者 宋媛媛

      近期,高速公路“天價救援費”引發了一輪熱議。

      11月初,據多家媒體報道,杜師傅駕駛江西牌照重型半掛車,途經山東濱州無棣縣G0111(秦濱高速)漳衛新河特大橋時,車輛被大風吹翻。事發后,濱州市沾化區老閆汽車救援服務中心前來施救。不到10公里的路程,杜師傅卻被告知需要繳納2.1萬多元的高速救援費,不簽字救援隊不拖車。

      杜先師傅獲得的《高速公路事故車輛救援協議書》顯示,吊車費是按100噸吊車10000元,60噸吊車6000元。此外,還有清障拖行費、高速清掃費、人工費等總計21450元。

      此外,司機于師傅在當天跑車也發生相同的事故,同樣被收取2.1萬多元的高速救援費。

      這些事件被報道出來后,持續發酵。同期,法治周末報也接到多個類似情況反映,有的救援費亦過萬元。為此,記者就高速公路救援費收費問題采訪了相關業內人士。

      多個救援公司不出具發票和費用明細

      河北滄州的貨車司機張師傅告訴《法治周末》記者,10月25日晚9點,其駕駛重型倉柵式貨車行駛在山東省樂陵市的G2(京滬高速)路段時,車輛突發事故,所幸并無大礙。當地高速交警立即趕到現場處理,之后拖車公司將車輛拖往附近高速停車場。

      然而,令張師傅沒想到的是,20公里的路程,被要了5000元高速救援費。感覺價格過高,張師傅便向對方索要發票,并要求其出示收費標準,但均被拒絕。

      張師傅告訴記者,其在山東境內另外一個高速路段也經歷過高速救援,但當時救援費只有1100元,不知道這次價格為何這么高。

      事后,張師傅了解到,高速公路拖車費的計算,是根據事故車輛能否拖行、是否需動用吊車,以及事故車輛的車型、拖車公里數而定。大致由五類車基價(拖行10公里內)和拖車費(拖行10公里以上部分,不足1公里按1公里計算)組成。其中,山東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務收費標準顯示,吊車分一類到五六類,從每車每次400元到2100元不等。吊貨物,按每噸20元收費。

      “即便是用上了吊車,最多也是收3000元?!睆垘煾祵τ谌绱烁哳~的拖車費用表示疑惑。

      此外,在與該收取5000元救援費的救援服務公司交涉的過程中,張師傅還聯系過其他幾家公司,但其余公司均表示沒有該路段準入資格。咨詢后得知,在該路段有高速公路救援資質的只有一家。

      除了張師傅,河北省南皮縣的貨車司機李師傅此前也曾遭遇過“天價救援費”。

      李師傅向記者回憶,2018年3月26日晚6點,自己駕駛貨車行駛在江蘇省淮安市G2(京滬高速)路段,因濃霧遭遇連環追尾。事發后他被高速交警送往附近醫院接受治療。病情緩解后,李師傅前往停車場取車,卻被告知需要繳納救援費一共1.2萬元,不交錢不能提車,還被告知無法開發票,只能開收據,至于費用明細,工作人員表示無法提供。

      隨即,李師傅在互聯網上找到了《江蘇省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務收費標準》,發現其車輛為重型倉柵式貨車,車身長為9.6米,重10噸。按上述標準,應歸屬為“三類車”,救援費基價280元,作業費每公里14元,就算使用吊車救援,費用最多3000元,根本達不到1.2萬元。但車在對方手里,為了能盡快取回車,李師傅也只好按對方要求交了錢?!?/p>

      部分高速救援服務為何收費如此之高?

      在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饒偉看來,救援公司的實際救援價格遠高于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并不合理。價格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第四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很多司機在遭遇“高速路天價救援費”時均反映,看不到費用明細,問不出收費理由。

      近日,記者反復撥打為張師傅提供拖車服務的救援公司的電話,但一直無人接聽。之后,記者以貨車拋錨為由聯系了山東、江蘇、北京、河北等多家高速路救援服務公司,多數公司的工作人員顯得較為謹慎,要求添加記者微信賬號詳聊。其中,北京一家高速救援服務公司表示,從事發地沿大廣高速拖回北京(約二三十公里),費用5000元,記者要求其提供費用明細單,被對方拒絕。

      高速救援領域市場化程度不高

      《法治周末》記者注意到,2010年9月1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發布了《關于規范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會同交通運輸部門對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要在充分調研和成本監審的基礎上,統一規范收費項目,并按照適當彌補成本原則合理制定收費標準。

      《通知》還要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在組織實施車輛救援時,救援人員應主動向當事人出示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不得自行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

      既然法律有規定、政府有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為何難以透明、規范?

      饒偉分析說,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難以得到切實執行,主要還是一些高速路救援公司追逐不合理利益的心理作祟。目前就高速路車輛救援服務,已經有明確的規章制度,關鍵還是在于執行。對于不按照規章制度收費的單位,應依法嚴格追責,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對于饒偉的說法,北京市律師協會交通管理與運輸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黃海波表示認同。

      黃海波還向《法治周末》記者表示,目前價格執法力度還待加強,大多價格違法案件的處罰只是退還司機認為可能不合理的收費,并沒有對違法行為進行讓違法公司能感覺到痛苦的處罰,因此,在利益驅動下,執法也很難達到理想的治理效果。

      此外,黃海波還指出,不合理的高收費行為還源于救援的市場化程度不高。

      黃海波說:“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交通運輸部的相關規定,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授權企業進行施救的這種做法有其特殊性,主要是考慮高速公路屬于封閉道路,如隨意允許社會力量實施救援或司機自救,容易會對高速公路運行造成安全隱患。但與此同時,相關部門也明確規定了‘在不影響高速公路正常運行的情況下,當事人也可以選擇社會救援機構實施救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指定救援機構,也不得妨礙和阻止當事人委托的救援機構進場服務?!虼?,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單位如果以積極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強行要求被救援車輛只接受其指定救援公司服務,是違反規定的?!?/p>

      黃海波建議:“應該在明確高速公司運營管理單位救援服務主體身份的情況下,改善高速公路救援機制,通過提高高速公司救援市場化程度,規范高速公路救援機制,可以遏制壟斷,杜絕不合理甚至違法的高速公路天價救援費案件再次發生?!?/p>

      另有不愿具名的業內人士坦言,近幾年頻頻出現的“天價救援費”和保險脫不開關系。該人士告訴記者,此前的救援費、拖車費無法通過保險理賠,近幾年一些地區的保險公司將救援費納入理賠范疇,這樣一來,司機無需承擔或減少承擔救援費用,使得一些救援公司不斷抬高救援價格,獲得更多理賠款,“反正兩邊都有得賺??梢坏┍kU公司拒絕理賠,天價費用就要司機承擔”。

      專家建議加強價格監管力度

      記者注意到,為破解“天價救援費”問題,一些地區已經展開積極探索。浙江、河南等地已明確規定,高速公路故障車輛由高速公路經營者免費就近拖移至高速公路出口。

      3月29日,河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修訂后的《河南省高速公路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自6月1日起施行?!稐l例》明確規定:高速公路故障車輛由高速公路經營者免費就近拖曳至高速公路出口。

      在浙江,2020年9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公路條例》中規定,對于停留在高速公路主線上的故障車輛、事故車輛,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免費拖曳、牽引至最近出口外的臨時停放處,司乘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不僅如此,浙江省交通集團還上線了“急客通·施救在線”高速公路出行數字化應用系統。車輛如在浙江的高速公路上突發故障,車主可用手機一鍵發出求助信息,系統通過算法和優化條件,就近分派到系統應急救援協同單位。對所有發生意外的故障或事故車輛免費拖至距收費站出口20公里內的修理廠。

      為了治理高速路“天價救援費”亂象,法律專家也給出了建議。

      黃海波表示:首先,要提高高速救援市場化程度,允許更多符合資質和能力的社會公司進入救援隊伍。其次,要加強價格監管力度,進一步完善高速公司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政策,統一規范收費項目和標準,加強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同時還要建立信用評級制度,對于出現價格違法行為的救援公司進行公示,通過市場行為淘汰掉不合規的救援企業。另外,主管部門要完善和規范高速公路救援流程,杜絕不符合救援規范和流程的行為發生。最后,加強司法監督力度,司法部門要支持受害車輛的利益,積極維護社會公序良俗,通過類案判決規范引導高速公路救援經營行為健康有序發展。

      饒偉也建議,在現有收費制度下,還應要求救援機構在實施救援前,將法定的收費標準先行書面告知被救援的對象,對于超出法定收費標準的行為應嚴格予以處罰;還可要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建立救援機構資源庫,避免唯一救援機構的狀況,引入競爭機制;最后,應開放社會救援機構的救援服務,在不影響高速公路安全的前提下,應對社會救援機構提供便利。

      責編:肖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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