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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強數據司法保護 審慎進行數據賦權

      2023-10-27 14:36:24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謝甄珂

      伴隨著數字經濟的飛速發展,數據成為重要的生產要素,其無形性、非消耗性、可復制性等特點也對傳統產權、流通、分配、治理等制度提出新挑戰。數據賦權問題成為數據權益保護、數據登記和交易、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基礎性問題。2022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即國家“數據二十條”)為數據賦權提供了頂層設計。

      為更好落實“數據二十條”,在2023年全球數字經濟大會上,北京市委、市政府正式公開發布《關于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進一步加快發展數字經濟的實施意見》,北京版“數據二十條”重磅出臺,提出推動界定數據來源、持有、加工、流通、使用過程中各參與方的合法權利,探索建立結構性分置的數據產權制度,強調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和數據產品經營權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為全國首家掛牌成立的知識產權專門法院,堅持注重結合前沿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努力為數據賦權制度落地,為北京數字經濟發展貢獻司法智慧。

      一是以數據專班調研為依托,提出數據賦權“三步走”設想。為應對數字經濟對司法審判提出的新挑戰,2022年下半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成立數據保護專班,秉承借助專題、組建專班、依靠專家、培養專業人才的“四?!痹瓌t,圍繞數據司法保護開展工作。通過組建數據保護專班,針對數據賦權與數據保護開展專題調研。經調研發現,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為數據保護提供多種可能。數據根據其是否滿足計算機軟件的獨創性要求、是否具備數據庫作品的構成要件、是否符合商業秘密的“三要素”,可以分別通過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提供保護。

      同時,對于擾亂競爭秩序或違反商業道德的數據抓取、使用等行為,以及數據壟斷行為,還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予以規制。數據保護的司法實踐存在觀點爭鳴。雖然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對數據保護提供了多種可能性,但對于更多不具有作品獨創性要求、不具備商業秘密構成要件,而無法納入知識產權保護范疇的數據,能否當然進入競爭法的調整范疇,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不同觀點。競爭法對數據保護需求供給不足。數據承載的利益主體多元化,使得數據權益歸屬成為競爭法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問題。數據權益的歸屬決定著其中蘊含的利益能否得到保護,但在數據權益尚未獲得法定身份的情況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在數據保護中的適用標準并不統一,可以納入競爭法保護的數據權益及其歸屬亟待立法明確。

      同時,數據權屬的模糊和數據權利的泛化,使得數據保護與數據共享平衡點的偏移風險加大。為此,數據保護專班提出數據賦權“三步走”的設想:

      第一步,提煉司法裁判規則,明確現行法律依據。在數據保護模式未形成成熟、統一意見之前,應根據數據類別和數據競爭行為的類別歸納保護的方式和途徑,提煉現有司法裁判規則。

      第二步,創設反不正當競爭法數據專章,完善數據法律制度。數據法益與反法傳統法益存在區別,應借助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設專章明確數據權益的保護要件,和不正當數據使用行為的具體情形。

      第三步,明確賦權制度設計,審慎有序有限賦權。數據內容具有無邊性、不確定性,數據主體利益具有多元性、交叉性,即便為數據設置專有權,也應采取弱保護。為避免限制公共領域的行動自由,同時又避免大數據領域的市場失敗,應當采用簡明的“大數據有限排他權”思路。此外,還應根據不同的數據類型設計不同的權項內容,根據數據來源的不同分別賦予不同主體相應的數據權項,針對未來可能出現的數據類型設計兜底性權利,兼顧不同主體類型和不同數據類型配套相應的權利限制制度。

      二是以數據司法實踐為依據,探索數據保護裁判規則。由于立法尚未對數據權屬予以明確,為積極回應數字經濟帶來的挑戰,司法實踐對于數據權益既有通過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專門法予以保護的,也有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規制。在著作權保護進路下,對構成作品的數據集合提供著作權保護,具體包括對構成文字作品、圖形作品、匯編作品等不同類型作品的數據予以保護。

      在四維圖新訴百度公司案中,認定涉案導航電子地圖對于地物、地貌、信息點等地理數據的選擇取舍,對于地物、地貌的繪圖顏色、標注記號和繪制方式的選擇取舍等方面均體現了獨創性,因此對由地理信息數據集合構成的涉案電子導航地圖作為圖形作品給予保護。在商業秘密保護進路下,對于符合秘密性、價值型、保密性的數據集合,可以作為商業秘密受到保護。

      在融七牛公司訴智源享眾公司等侵犯商業秘密案中,認定涉案記載客戶數據、營銷獲客渠道的數據庫文件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競爭對手在明知或應知該商業秘密系他人違法披露的情況下,仍惡意獲取、使用的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進路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今年4·26期間發布了涉數據反不正當競爭十大典型案例,主要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十二條實現數據權益的充分保護。在抖音短視頻抓取案中,確認短視頻平臺經營者對海量短視頻、用戶信息、用戶評論組合而成的數據資源整體享有競爭法上的合法權益。

      再如在微博輿情數據抓取案中,法院明確通過利用技術手段破壞或繞開微博設定的訪問權限,抓取、存儲、展示和使用微博平臺非公開數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是以數據二十條為導向,建議審慎進行數據賦權。數據基礎制度建設事關國家發展和安全大局,在數據賦權中要堅持促進數據合規高效流通使用、賦能實體經濟這一主線,以充分實現數據要素價值、促進全體人民共享數字經濟發展紅利為目標,構建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和數據產品經營權的數據產權制度框架。

      尤其是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數據集合由于達不到匯編作品的高度無法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又存在保護供給不足等問題。數據賦權能夠有效劃定權利界限、指導司法實踐,以滿足數字經濟對數據產權的制度需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數據的特點決定了數據價值在流通中激活,在交易中釋放。

      數據賦權應當始終以有利于數據要素市場有效運行為原則,權項內容和控制范圍不能與促進數據流通的目的背道而馳。既要妥善處理權利保護與權利限制的關系,保護數據相關者的權益的同時鼓勵數據的開放和共享,防止數據壟斷;又要妥善處理不確定性與確定性的關系,平衡好數據保護對象的無邊性和不確定性與法律賦權權項必須清晰、確定的關系;還要妥善處理個人信息保護、企業創新發展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在尊重個人信息的保護的基礎上,鼓勵企業充分利用數據資源開拓創新,鼓勵公共數據的開發利用,推動各類數據資源的共享流通,促進社會整體福祉的提升。

      當前,司法供給側改革充分,數據權益保護司法實踐較為成熟,數據賦權立法能否全面覆蓋新技術新業態提出的新挑戰新需求,能否與現有其他各項法律規定相協調仍有待探索,數據賦權應當審慎有序進行。

      正如時建中校長在《數據概念的解構與數據法律制度的構建》一文中所述,“構建數據法律制度,需要加快全國性制度建設,統籌發展與安全,區分數據內容相關利益和數據行為相關利益,承認并保護不同數據利益相關者的正當利益,規范和引導數據處理行為,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數字中國的高質量建設”。

      未來,數據司法審判應注重平衡不同主體利益,兼顧多元價值目標,為激活數據要素潛能,做強做優做大數字經濟,增強經濟發展新動能,構筑國家競爭新優勢貢獻司法智慧和司法力量。

      (作者系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判第三庭庭長)

      責編:王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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