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權利的生成路徑
2023-11-09 09:46:11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以山為業:東南山場的界址爭訟與確權》
作者:杜正貞
出版社: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
□ 劉陳皓
山,是中國人一種精神寄托,所謂登高望遠。但是山更是一種重要的經濟資源。資源稀缺,必然就會出現爭議,進而出現各種爭奪。
杜正貞的《以山為業:東南山場的界址爭訟與確權》一書,縱向進行了一次關于山的敘事。即從唐以前的零散開發(砍伐與埋葬),發展到以土地開發為目的的經界,最后在現代化視角下,發現山地權利。作者以時間為線,把東南山場的權利問題進行了闡釋。而橫向來說,則是“本土性知識”和“國家與地方”貫穿全書。
所謂本土性知識,是強調財產權并不是一種抽象概念,而是具體生活在本地人的共識。在經界問題上,各種確定權屬的方案,無論是用于憑證的墳山、族譜、碑刻,還是標識界址的田埂、樹木等,都發揮了決定性作用。而這一方案是由本地人在某種程度上共享的知識。在這種共享知識的基礎上,進而形成了某種確定的秩序。在結論部分,本書更廣而言之,吸收了以往研究(例如,兩湖平原湖權的研究)成果,認為在中國,權利所以發生與演進,與地方社會的自我更進緊密聯系。
而所謂國家與地方,是強調在山地權利演進過程中,形成地方性知識的路徑,不僅是單純的民間行為,更有國家參與其中發生的故事。這可能是歷史人類學的核心論點,例如,以賦役制度溝通國與民,尋找到宗族制度所以發生的基礎等。而在東南山場中,這一路徑則展現為國家在賦役(古代)與開發(近現代)不同的語境中,對山場問題不斷重視,由此引發出國家承認的權利概念。
“升科”在傳統中國具有最為典型的確權意義。當一塊土地升科后,表明成為國家所授之田,與耕種土地的人結成了牢固的賦役關系:老百姓為國家提供賦役,國家確保老百姓對土地的權屬。而山地由于其不利于糧食生產的特性,從而導致在國家層面升科較少,因而導致權屬不明。但是隨著對山地開發的強化,尤其是近代以來對山林經濟重要性認識的提升,山地的確權也需要逐漸明確,因此本書也指出,對界址的不斷細化,也有著對付官府的因素。
以上兩點展現出了中國人權利概念的生成路徑。常常有人說中國人權利意識不足,但是在地方上卻可以常??匆娨驗闋帄Z田界而引發的沖突乃至于大規模械斗。所謂寸土必爭,這種爭的背后,就是權利意識。那么這種權利意識,是否足夠誕生西方法意義下的權利概念呢?我想,如果把人類歷史拉長到足夠的維度,二者恐怕是相同的。
無論是自然法學,還是法經濟學,都認為人類發明權利的概念,多少有點防止斗爭的意味。自然法學派認為人的理性讓人自存,法經濟學認為斗爭消耗了太多成本(書中所引公地悲劇大抵有此內涵),由此人類發明了權利。從這一角度上說,東南山場的確權問題,其生成路徑,與全人類并無二致。
而在具體細節上,中國人走出了一條屬于自己的確權路徑。從歷史傳統上講,“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國家對一切資源理所應當地具有控制權。但深入到治理本身,我們卻發現,因為種種原因,傳統中國所關心的,其實是賦役之下的授田體系,升科土地的權屬最為正當。如在本書所引著名的墳山案例中,糧串這一納稅證明即成為確權憑證。但這也形成了大量的“真空地帶”,這種無法下到縣的皇權,亦無從安排所有資源,典型如山林權屬,而由民間社會去自發填補。當國家開始發現其經濟價值后,又開始納入管理,從而在司法或者經界過程中,讓權利不斷確定化乃至法定化,而實現權利。
這一自上而下的過程,某種程度上造成了中國人對于權利的理解與西方不一樣。換言之,這是歸屬于中國人特有的確權方式。進而言之,本書實際上提供了一個生成本土權利概念的路徑,可謂真正的本土法資源。
由此來到了最后一個問題,這樣一個本土法資源的研究到底有何意義?時至今日,難道問題還沒有解決嗎?書中提到:“一種是在山場開發利用的長期歷史中生長出來的契約秩序……另一種是民國政府從現代國家財政需求出發,要求精確的山場面積、標準化的估價和基于國家地籍登記的產權憑證。這兩套制度的競爭和對接,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今天山林土地糾紛仍然是山區重要的糾紛類型,在處理糾紛的過程中,如何回應本土的權利敘事,仍然是一個重大課題。
因此,本書所提出的問題,既是歷史的,也是現實的。我們有必要站在中國立場,重新審視權屬問題,才能真正給出屬于中國的答案。
(作者系廣西民族大學法學院講師)